海关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龙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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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04 00: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从9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代号龙腾行动。海关总署近期已对多家龙腾行动重点企业代表介绍了龙腾行动工作方案,并对企业如何配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开展针对性培训。 龙腾行动中,全国海关将以出口

  从9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代号“龙腾”行动。海关总署近期已对多家“龙腾”行动重点企业代表介绍了“龙腾”行动工作方案,并对企业如何配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开展针对性培训。
 
  “龙腾”行动中,全国海关将以出口到非洲、中东、拉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为主;以小家电、手机类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生活日用品、节日产品、特色商品等主要传统优势产品为主,开展专项执法、协助企业维权。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答: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的领域很广,但是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7项权利:
 
  -版权和版权的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
 
  -专利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在上述知识产权中,版权和版权的邻接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等与人类的智力创造有关,被称为创造性的知识产权;而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主要是被用于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标记,被称为识别性的知识产权。此外,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业名称权、地理标志权等与工业生产密切相关,又被称为工业产权。
 
  我国把知识产权一般划分为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等类型。
 
  知识产权是怎样产生的?
 
  答:知识产权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经过登记注册产生;二是自动产生。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了登记注册或者授权手续后才能产生;而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等无需经过登记注册或者授权产生,而是随着有关作品、技术秘密和地理标志的完成和形成而自动产生的。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产生对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都有重要意义。例如,如果你为自己产品设计了一个商标而且想要禁止他人使用相同的商标,就必须事先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否则,尽管你可以使用该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也使用这个商标。
 
  怎样理解知识产权专有性?
 
  答: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和独占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权利。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则构成侵权。所以,在进出口活动中,如果客户要求你在自己生产或者代为加工的产品上使用某个商标,你首先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的文件,否则你就有可能因为生产加工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怎样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答: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而产生、受到保护和消亡,因而知识产权也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国家管辖范围内有效。这是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许多进出口企业因为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接受外商订单时,因为外商提供了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就误以为自己为其加工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也就合法了。其实,只要你生产加工的产品使用他人商标未得到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就有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怎样理解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答:大多数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满则进入公有领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为20年且不可续展;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0年且不可续展;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以续展;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最长可为作品作者去世后50年。
 
  如果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某项专利技术或者某个作品,必须事先了解该专利技术或者作品的法律保护期是否期满,是否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如果仍然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就应当向有关专利权人或者著作权人获取使用的授权许可。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况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由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主要是在边境实施的,所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国外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海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据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贸易额约为1000-12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侵权产品贸易不仅破坏国际贸易秩序,而且随着假冒伪劣产品逐渐渗透到航天、航空、汽车、食品、药品的制造和流通领域,对各国的国家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巨大的损害和威胁。
 
  为遏制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的进一步恶化的势头,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转向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边境保护方面。由于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各国大都先后颁布了有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后,世界各国都先后对其国内法规进行了补充修订,赋予海关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境方面的职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有哪些?
 
  答:宏观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海关通过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防止利用侵权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的正常化;(2)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受假冒侵权货物的影响,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国制造”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外贸形象。通过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以阻止侵权假冒货物流入国际市场,提高中国商品国际形象,提高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3)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微观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2)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故意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分子必然产生强大的惩戒和威慑力。同时也使一些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3)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需的证据。此外,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海关了解当事人在进出口过程中的侵权状况,从而更加迅速和准确的处理侵权纠纷。
 
  中国海关哪一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答:尽管原《条例》在1995年10月1日才开始施行,但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于1994年9月1日就开始了。1992年中国和美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对中美两国海关在各自边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首次作出了规定。为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我国国务院在1994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为了履行外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海关总署于199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从此,实施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
 
  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设置是什么样的?
 
  答:中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设置采取三级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并具体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全国各直属海关都设立了法规处(室),具体负责本关区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直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法规处(室)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各基层海关的审单、查验部门的广大海关官员,直接参予了对侵权货物的监控、查验等工作。在进出口侵权货物比较集中的基层海关,比如深圳、上海、南宁等关区的基层海关,还设立了法规科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联络员,具体实施或指导本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我国海关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作为海关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海关执法权力和责任的主要来源。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法》的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条例》规定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海关执法的基本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义务、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等。是目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执法依据。
 
  (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海关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认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构成侵权,都应当以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等。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海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嫌疑案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2000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关法》的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做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可以对哪些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条例》体现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条例》的规定始终贯穿了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1)有效保护和便利贸易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海关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应当做到及时、有效。对海关发现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海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和处置,不应放任其继续流入商业渠道。但是,由于办理海关手续是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海关在加强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考虑减少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在便利合法贸易和维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应负的的责任。所以,《条例》在赋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的权力和职责的同时,也为海关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执法程序;在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权利同时,也从保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所谓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履行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对进出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主动监控发现和依法查处;而被动保护,则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确切信息和申请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依法扣留。根据修订后《条例》的规定,海关实施主动保护,可以对侵权嫌疑货物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收发货人予以行政处罚;而海关实施被动保护,则只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由权利人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海关无权对货物和收发货人进行查处。《条例》将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划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兼顾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民事救济提供便利的双重目的,符合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条例》进行了哪些修订?
 
  答:《条例》最早是于1995年7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的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于2003年12月2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95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7日的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该《条例》再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于2010年3月24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72号令公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新《条例》共分5章,33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海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启动海关保护措施的条件、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和对海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等。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书的内容、备案的有效期、备案的续展、变更和注销备案以及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等。
 
  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程序、海关扣留货物的期限、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和认定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等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和侵权物品、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申请不当的法律责任和对海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罚等。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缴纳备案费和《条例》的施行日期。
 
  《条例》规定了哪两种海关保护模式?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截然不同的执法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的执法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异。
 
  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 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由于《 条例》 取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必须事先备案的规定,那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还有哪些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外,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只能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2)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尽管《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而不需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通常知识产权权利人仅靠自己的努力发现即将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是很难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也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
 
  (3)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知识产权备案的信息是向社会开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
 
  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
 
  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在海关备案?
 
  答:可以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受中国法律保护。可以备案的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有些出口货物上使用的知识产权虽然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不能在海关总署备案。
 
  (2)只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这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向海关申请办理其他知识产权的备案,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哪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答: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海关总署不受理知识产权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备案申请,但是对被许可人作为代理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予以受理。
 
  备案申请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是否需要使用规定的格式?
 
  答:是。海关总署为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规定了专门的格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该格式自行印制备案申请书,或者从海关总署互联网站下载申请书。海关总署的网址:www.customs.gov.cn
 
  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书的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备案申请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备案申请书的数量应当与有关知识产权证书的数量一致,即“一个证书、一份申请”。申请人不可在一份申请书内提出多项知识产权的备案申请;
 
  (2)申请书应当填写整洁,字迹清晰,无涂改痕迹。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但可用电子文本编辑后打印输出;
 
  (3)除指定栏目外,所有栏目均应以中文填写。申请书的规定区域不能容纳填写内容的,可随附另纸。
 
  提交备案申请书还应当随附哪些文件?
 
  答:提交备案申请书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或者证明;
 
  (2)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3)备案代理授权委托书和备案代理人的注册证或身份证明;
 
  (4)被授权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合法进出口人情况;
 
  (5)进出口侵权货物嫌疑人情况和初步证据;
 
  (6)有关货物的图片或者样品;
 
  (7)有关侵权争议的说明。
 
  上述随附文件应当齐全、整洁、清晰、有效。外文文件应当随附中文译本。上述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予以签章确认。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何时会通知是否核准备案?
 
  答: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答: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备案自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备案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备案应当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备案期满能否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可以申请续展。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在备案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的,知识产权备案随即失效。知识产权备案因未能及时申请续展而失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仍然可以重新申请备案,但需要重新提交《备案申请书》和全部随附文件并缴纳备案费。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答: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应当注销备案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备案。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备案?
 
  答: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四、申请和扣留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进出境地海关是指《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进口货物的进境地或者指运地海关、出口货物的出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书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答: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 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 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 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会如何处理?
 
  答: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如何予以保护?
 
  答: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进行调查?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可否查看货物?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自己的货物未构成侵权的,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答: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没收货物。所以,收发货人如果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后尽快向海关提出异议。
 
  什么是反担保放行?对哪些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申请反担保放行?
 
  答:反担保放行是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情况。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只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不适用反担保放行。
 
  (2) 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所以,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 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后并立即通知权利人。在海关放行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海关应当向收发货人退还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如何配合海关调查?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协助和配合海关调查,对于海关查明侵权事实有很大帮助。
 
  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怎样寻求司法救济?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在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2)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认定货物的侵权事实的。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应当放行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请求海关扣留,但海关未能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2) 海关在《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未能在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3) 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4) 海关经调查认为收发货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扣留的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
 
  (5)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当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将承当哪些法律责任?
 
  答: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收发货人将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货物的范围只限于由海关认定侵权部分的货物,不包括海关协助法院执行部分的货物。
 
  (2)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就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进出口侵权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
 
  海关怎样处置侵权货物?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 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2) 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3) 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对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怎样处理?
 
  答: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如果未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可以予以豁免;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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